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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政策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来源:响石潭 日期:2009-12-23 23:18:10 标签:政策
第十二条 实施临床路径应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一)具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标准;
(二)临床路径文本中所列项目中医疗技术服务可及性,连续性有保障;
(三)相关科室有良好的流程管理文本和训练;
(四)关键环节具有质控保障;
(五)紧急情况处置和警告值报告制度能力评估.
第十三条 临床路径实施前应当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临床路径基础理论,管理方法和相关制度;
(二)临床路径主要内容和实施方法.
第十四条 临床路径一般应按以下流程实施(流程图见附件4):
(一)经治医师完成患者的检诊工作,科室个案管理员和科室临床专家对住院患者进行临床路径的准入评估.
(二)符合准入标准的,按照临床路径确定的诊疗流程实施诊疗,根据医师版临床路径表开具诊疗项目,向患者介绍住院期间为其提供诊疗服务的计划,并将评估结果和实施方案通知相关护理组;
(三)相关护理组在为患者作入院介绍时,向其详细介绍其住院期间的诊疗计划(术前注意事项)以及需要给予配合的内容;
(四)经治医师会同个案管理员根据当天诊疗服务完成情况及病情的变化,对当日的变异情况进行分析,处理,并做好记录;
(五)医师版临床路径中的服务项目完成后,执行(负责)人应在相应的签名栏签名.
第十五条 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应满足以下条件:诊断明确,没有严重的合并症,能够按临床路径设计流程和预计时间完成诊疗项目的患者.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患者应当退出临床路径:
(一)在实施临床路径的过程中,患者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需要转入其它科室实施治疗的;
(二)在实施临床路径的过程中,患者要求出院,转院或改变治疗方式而需退出临床路径的;
(三)发现患者因诊断有误而进入临床路径的;
(四)患者出现严重的医疗相关感染等情况不适应继续完成临床路径的.
第十七条 设立紧急情况警告值管理制度.警告值是指患者在临床路径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异常情况,处于危险边缘,应迅速给予患者有效干预措施和治疗.
第十八条 临床路径的变异是指病人在接受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出现偏离临床路径程序或在根据临床路径接受诊疗过程中出现偏差的现象.变异的处理的遵循以下步骤:
(一)记录
医务人员应及时将变异情况记录在变异记录单内;记录应当真实,准确,简明;经治医师应与个案管理员交换意见,共同分析变异原因并制订处理措施.
(二)报告
经治医师应及时向实施小组报告变异原因和处理措施,并与科室相关人员交换意见,并提出解决或修正变异的方法.
(三)讨论
对于较普通的变异,可以组织科内讨论,找出变异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也可以通过讨论,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探索解决或修正变异的方法.对于临床路径中出现的复杂而特殊的变异,应组织相关的专家进行重点讨论.
第五章 临床路径评价与改进
第十九条 实施小组每月常规统计病种评价相关指标的数据,并上报指导评价小组.指导评价小组每季度对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临床路径实施小组根据质量改进建议制定质量改进方案并及时上报指导评价小组.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临床路径实施的过程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相关制度的制定,临床路径文本的制定,临床路径实施的记录,变异和处理记录,临床路径表的填写,病人退出临床路径的记录等.
医疗机构应对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一)手术病人的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类型,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天数,非计划重返手术室次数,手术后并发症,住院天数,手术前住院天数,住院费用,药品费用,医疗耗材费用,病人转归情况,健康教育知晓情况评价,患者满意度等.
(二)非手术病人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实施病情严重程度评估,主要药物选择,并发症发生情况,住院天数,住院费用,药品费用,医疗耗材费用,病人转归情况,健康教育知晓情况评价,患者满意度等.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开发的衔接.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原则由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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